山东发布《告知书》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2020年11月10日,威海市召开清理规范5G基站转供电加价工作座谈会。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供图
中国经济导报讯 史华南 记者高杨报道 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告知书》旨在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8~2019年山东省已连续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又接连出台两项扶持政策:一是自2月1日~12月31日,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二是自1月2日起,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告知书》要求,山东省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为切实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告知书》强调“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比如,对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以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用户也有详细要求。《告知书》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山东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价格法》、《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书》对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各转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和山东省出台的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
近年来,山东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通过政策宣讲、提醒告诫、群发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告知书》对进一步推进山东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积极作用,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