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中国发展网 近日,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保持正常市场秩序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经潍坊市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政府批准,潍坊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潍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和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2.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10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顺加)的;
3.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的进销差价率(顺加)未与2022年3月10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4.2022年3月10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10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顺加)超过35%对外销售的。
《通知》明确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的,视为已对各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知》自2022年3月16日起执行。潍坊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通知》的印发,对于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尺度,依法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潍坊市发展改革委 孙守良、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