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刍议
中国发展网 一直以来,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是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中的重点。以山东省沂水县为例,2020年-2023年期间共办理282件损失价格认定事项,在全部价格认定事项中占比约36%,在公安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中占比约46%。同时,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由于其特殊性,也是价格认定工作中的难点和矛盾集中点。近年来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5热线或提出复核等方式反映其争议的事项全部属于该类事项,并随着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提高出现了新的特点。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办案机关首次提出协助的质量不高,受理率较低。被毁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客观上相对复杂,除了要明确财物名称、型号、生产或使用日期、被毁前使用维护情况等财物基本信息外,还要明确被毁坏的部位、程度和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的还需要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加之办案人员经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办案人员对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理解也有所偏差,导致办案机关首次提供资料时大多达不到受理条件,需要补充完善后才能受理,影响了价格认定效率。
实物查验时定位不清或沟通不畅容易引起误解。在开展实物查验时,由于价格认定人员自身职责把握不准,与当事人沟通解释不够,导致当事人误以为是由价格认定机构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结果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需要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技术报告或专业意见的,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办案机关未明确相关情况前属于中止时间,导致个别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5热线等方式反映价格认定机构“慢作为”。
实物已发生重大变化或灭失后不予认定产生争议。灭失物或基准日状态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无法对基准日毁坏情况进行查验,办案机关也未及时在前期侦查时或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案件证据,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充分,损失价格认定缺少充分事实依据,价格认定机构对整个或部分价格认定事项不予受理或中止(终止),案件办理可能无法顺利进行,有时会引起办案机关或当事人的争议。
程序审查压力增大,结论用途人为放大。由于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力量不足,且一定程度上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加之公众对程序公开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损失价格认定相关程序及结论书内容面临当事人及其律师越来越多的审查和质疑。另外结论书中虽然会声明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但由于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以及价格认定机构的政府机构属性,在实际工作中认定结论不但被公安机关用来作为双方调解的依据,也经常被法院作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的民事判决依据,导致损失价格认定结论承担了“不能承受之重”。
基层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价格认定风险,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沂水县涉案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秉持主动服务理念实行“一次性告知”
价格认定机构除告知办案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外,还应秉持靠前服务的理念,发挥经验优势,根据涉案财物性质对办案机关需明确的资料及提供的材料进行细化,有效指导办案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申请。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将常见涉案财物分为以下八类并形成受理指南:
建(构)筑物及装饰装修。一是建筑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用途或类别,数量,建筑结构,空间布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建筑功能,室内外装饰装修情况,建成日期及总造价。毁坏前使用、保养、维修情况。二是毁坏的部位、程度和修复方案。毁坏情况及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需更换构件是否为建构筑物原装构件,如为已更换过的构件需确定更换时间及质量标准。三是实物影像资料,受害人笔录,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购房合同、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装修协议等。
普通设备和物品。一是设备和物品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日期、出厂编号、反映其性能的技术参数等。二是生产领域中的产品需明确生产阶段,相关成本投入情况及产品出厂价格等;流通领域的商品需明确流通阶段,进货价格等;使用领域中的需明确购买日期及价格,在用或曾用的需明确启用时间,毁坏前使用、保养、维修情况。必要时还需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或意见。三是毁坏的部位、程度和修复方案。毁坏情况及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技术报告或专业意见。需更换部件是否为设备和物品原装部件,如为已更换过的部件需明确更换时间及质量标准。四是实物影像资料、受害人笔录、产权证明资料、法定登记证书、合格证、使用状况记录、价格证明材料。
特殊贵重物品。该类物品主要包括名人字画、古董古玩等收藏品;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名贵家具、摆挂件、现代名工艺品等;名表、名牌化妆品、名箱包、皮草、名牌衣物等奢侈品;名烟名酒等。特殊贵重物品除按普通物品提供相应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或意见。
低值易耗品。该类物品主要包括家庭已使用衣物、床上用品、文具、玩具、炊具、餐具、粮油、食品以及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及耗材类物品。低值易耗品可参照普通物品应当提供的资料适当简化,简要描述影响其损失价格的名称、数量等主要因素即可。
用材林木。一是林木基本情况,包括树种、品种、种植时间或被毁时树龄、胸径、立木蓄积、生长状况、管理情况等。二是毁坏的部位、程度、是否可恢复等毁坏后情况。三是实物影像资料及受害人笔录。对相关事实不明或当事人有争议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报告或意见。
果树或农作物。一是果树基本情况,包括树种、品种、种植模式、种植密度、种植时间或被毁时树龄、地径、生长阶段、生长状况、管理情况、产量等。农作物参照果树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毁坏的部位、程度、是否可恢复等毁坏后情况。三是实物影像资料及受害人笔录。对相关事实不明或当事人有争议的,需提供农业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报告或意见。
绿化观赏林木或花卉。一是绿化观赏林木基本情况,包括树种、品种、数量、种植时间或被毁时树龄、胸径或地径、树高、冠幅、树形、生长状况、管理情况等。不同种类花卉根据其相应特点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毁坏的部位、程度、是否可恢复等毁坏后情况。三是实物影像资料及受害人笔录。对相关事实不明或当事人有争议的,需提供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报告或意见。
畜牧动物。一是畜牧动物基本情况,包括种类、用途、数量、来源、出生时间或被毁时生长发育阶段、重量、生长状况,喂养情况等。二是毁坏的部位、程度、是否可恢复等毁坏后情况。三是实物影像资料及受害人笔录。对相关事实不明或当事人有争议的,需提供畜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报告或意见。
——开展实物查验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价格认定人员开展实物查验时,应准确把握自身工作定位,防止越俎代庖,主要依据《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与实物状况及当事人意见进行查对、核验,确保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实物查验发现涉案财物被毁坏前情况、被毁坏部位、程度及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时,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由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技术报告或专业意见,并经办案机关书面确认。
价格认定人员应现场告知当事人实物查验情况,同时注意告知不明或有争议的事实明确前为价格认定中止期间,以及损失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引导当事人对价格认定办理期限及损失金额的合理心理预期。
——审慎办理实物已灭失等特殊情形的价格认定
因涉案财物被丢弃隐匿及修复等原因导致实物灭失或基准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的,价格认定机构无法进行实物查验的,办案机关应当通过文字、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根据涉案财物性质全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使用及维保状况、被毁坏的部位、程度和修复方案等影响损失价格的重要事实因素,并在协助书中明确因何种原因导致实物灭失或基准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如不能明确相关事实,价格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或价格认定中止(终止)。
——加强程序公正有效解决程序和结论争议
案件基础事实确定后价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内部审核,重大疑难事项及时开展集体审议。涉刑事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尽量采用一般文本,对价格认定过程及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保障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知情权,减少对价格认定程序的争议和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可能。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疑问或争议时价格认定机构可进行必要的说明或由提出机关组织见面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当事人相关意见,最大限度在基层价格认定机构职责范围内解决争议。(沂水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于学利、马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