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活动的起点,是连接种粮农民和储存、加工环节的桥梁,也是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记者从5月26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新修正的《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中,把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改为了备案管理。
据该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魏才奎介绍,去年,国务院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适应粮食收购市场化大趋势,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但是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就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作出了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实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于上月对《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对粮食收购备案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对粮食收购工作的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对粮食收购备案的相关程序作了明确。粮食收购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备案主体为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其他市场主体不需要进行备案;二是备案管理部门为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三是备案时间为粮食收购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四是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仓房地址、容量等信息;五是备案方式为粮食收购企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六是变更备案的,要求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此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公开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等方式,加强对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