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王然、记者高杨报道 7月26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就条例的主要制度规定作了简要介绍。
强化部门协同、区域协作。生物多样性自身的层次性和多元性特征,决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工作层面上,会涉及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涉及山地、森林、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还涉及野生生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自然保护地管理等。因此,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是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条例确立了综合监管与分别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调查、监测预警与评估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健全监管制度,创新保护模式。强化规划引领,条例要求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方案的编制要求和批准程序作出规范。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有效开展调查、监测,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针对生物多样性资源家底不清、观测网络不健全等问题,条例规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和调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设定位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监测;在调查、监测的基础上,对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价值开展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本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更加注重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健全信息联合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避免“数”出多头,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测水平和预警能力。
优化保护空间格局,细化保护措施。条例从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从区域保护的角度,对本省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实施优先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为切入点,规定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学构建生态廊道,保障生物栖息地的连通性;加强农作物、林草、畜禽、药用植物、水生生物、野生动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库建设,有效保存优良种质资源,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同时,还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设定了管理制度。
陆海统筹,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山东省濒临渤海与黄海,拥有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和丰富的海洋物种,肩负着海洋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责任和使命。刁口湾、胶州湾等部分海湾、岛屿以及主要入海河口被划入国家黄渤海保护优先区域。条例突出本省特色,专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对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砂质岸线修复、潮沟疏通、植被修复恢复、底栖生物增殖、盐碱地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对海洋生物综合保育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实施近岸水环境与水生态一体化修复,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条例还对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