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100%” 山东奏响采煤塌陷地治理“最强音”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张建佩、马向阳、张欣欣、记者尹明波报道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压煤村庄搬迁等提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到2022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达到100%;房屋斑裂排查建档率、斑裂补偿兑现率、房屋损坏修复率及危房处置率达到100%;新村建设用地及村民安置率达到100%。
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各级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十四五”期间,围绕15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61个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快实施五大区域治理战略。
加快治理存量。对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各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治理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创新治理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进度。对稳沉采煤塌陷地,煤炭企业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做到应治快治、不拖不欠。
严格控制增量。坚持标本兼治,煤炭企业统筹地上地下,科学预测塌陷趋势,推广充填开采、离层注浆、边采边复等治理新技术,实现开采与治理同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加强对煤炭企业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限采、缓采、减采等防控措施,坚决遏制塌陷地快速增长势头,全省新增塌陷地面积年均减少10%。
创新治理模式。围绕农业治理、生态治理、产业治理,重点推进农业复垦,大力推广光伏基地、储能和生态旅游、自然恢复等治理新模式,推进黄河泥沙、建筑固废充填等治理新技术应用,建设济宁、菏泽、泰安、枣庄“塌陷地+光伏”基地,打造济宁汶上、菏泽彭庄和郭屯农业复垦,济宁市高新区十里营、大屯村塌陷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等一批示范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资源共享、要素互补、产业互动的良性治理机制。
推动政策落地。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引导支持采煤塌陷地土地流转;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地类变更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强化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和资金支持;国资部门督促省属煤炭企业落实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制度,严格按煤炭自产销售收入的3.5%足额提取治理费用;有关市参照制定市、县属煤矿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办法,提高资金保障程度;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参与治理等投入模式,形成资金合力,提高治理效益。
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
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住建等部门牵头组织煤炭企业开展房屋斑裂排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全面掌握房屋斑裂数量和程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间。对房屋斑裂损坏影响范围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的,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排查档案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住建部门,并结合定期排查和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档案。
加快危房重建。对确定为危房或达到重建标准的斑裂房屋,县(市、区)政府立即组织居住人员搬离,妥善安置搬离人员,及时拆除危房。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重建资金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尽快完成重建。
及时修复补偿。对经维修加固能继续居住的斑裂房屋,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维修加固经费,乡镇政府对维修加固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先修先补、应修尽修,确保修复到位、群众居住安全。
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控制建筑物下开采,已实施建筑物下开采的煤炭企业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生产,全面推广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健全完善地面监测系统,及时分析监测结果,凡地面建筑物破坏程度超过设计方案的,一律停止开采。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建筑物下开采,确需建筑物下开采的,必须实施充填。
审慎稳妥推进压煤村庄搬迁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实施分类处置。旧村已拆除完毕、新村已建成或在建的压煤搬迁村庄: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组织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尽快完善建设用地、房屋质量、资金审计等验收资料,2021年上半年完成验收;对短期内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督促加快建设速度,煤炭企业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2021年年底竣工,2022年上半年完成验收。正在实施拆迁或尚未拆迁的压煤搬迁村庄: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新村建设用地,统筹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拆迁、先搬迁后开采;对正在实施拆迁的,严格落实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群众,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搬迁资金,依法依规推进搬迁;对尚未实施拆迁的,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群众同意的,修改完善搬迁方案,签订搬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群众不同意的,尊重群众意愿不拆不搬,并保障用水用电和通行等生产生活需要。已批复未实施搬迁的压煤村庄:县(市、区)政府从群众满意、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方面,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实施“一村一策”,审慎稳妥推进;凡是群众不满意、资金不到位、新村址未确定、安置方案未落实等不具备搬迁条件的,一律不得实施搬迁。已批复未实施搬迁、后因客观因素影响不具备搬迁条件的,按程序取消搬迁计划。
妥善安置搬迁群众。对居住在临时过渡房的,县(市、区)政府督促煤炭企业改善临时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及时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在外租房和投亲靠友的,煤炭企业及时足额发放房租和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