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医疗费用支出有了预警监测,山东创新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动态监测机制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9月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了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本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更加明确、科学。在脱贫攻坚期间,医疗救助政策重点是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意见》立足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建立更加全面、长效、系统的救助机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将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人员,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人群扩大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人员分类更准确、边界更清晰、政策更有针对性。
二是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保障更加全面。《实施意见》在继续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同时,统一明确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费用一并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实现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全覆盖,强化了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众负担。
三是救助对象托底保障更加有力。结合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实施意见》统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保障层次,分别确定救助待遇水平,发挥制度梯次减负作用。尤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重点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大病保险特效药品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将年度救助限额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年度最高2万元的再救助,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强化了托底保障功能,更好托住民生保障底线。
四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方式更加灵活。简化优化救助流程,对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无需个人申请,直接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对未纳入上述人员范围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由个人提出申请,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是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更加主动。全面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量化了具体监测指标,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预警监测范围。医保部门将监测信息及时推送给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实现符合条件的监测人群精准识别、及时纳入、精准救助,并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互助、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的衔接互补,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
《实施意见》制定了多方面的惠及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的好政策,接下来,山东省医保系统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确保惠民政策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督导落实。要求各市认真研究,进一步细化对《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措施,于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与既往政策衔接过渡,加强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坚决托住保障底线。
二是做好宣传解读。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山东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向困难群众、村(社区)工作人员和基层医务人员讲解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落实部门责任,医保、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身份认定、信息共享、待遇政策和救助资金落实及结果反馈等工作,并切实将困难群众筛查工作做细做实,防止漏保、脱保、断保。同时医保部门将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快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申请救助渠道,便利救助对象及时享受政策待遇。
四是优化经办服务。在巩固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通过推行“一条短信工作法”,建立医疗保障短信服务平台、实施村(社区)“医保明白人”工程等,充分发挥基层医保工作站(点)作用,让困难群众办事更省心、更省事、更放心、更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