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品价格认定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中国发展网 价格认定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有关工作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支持作用。最近几年的价格认定工作出现了新的挑战,其中有一项是2016年之后矿产品价格认定。山东省平邑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在工作中涉及两种认定,一种是办理案件矿产品价格认定,一种是处置矿产品价格认定。
办理案件矿产品价格认定。法律层面上认定的依据: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根据该规定办案机关应该优先选用销赃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但是现实工作中,办案机关因为查实销赃数额较为麻烦或者困难,就直接依据此规定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矿产品价格。
政府部门处置矿产品价格认定。虽然一再告知委托方,中心只出具市场价格不提供拍卖价格,但是因为不收费而且社会信誉好,政府某些部门也让中心出具市场价格作为处置矿产品的底价。市场价格对于处置来说往往偏高(因为含有利润等因素),一度在处置拍卖中造成流拍。
下面主要针对矿产品价格认定谈一些工作中的难点和解决办法。
一种是灭失的或者尚未开采的矿产品。他们既有共同点也存在差异。就共同点而言,都是无法完全有效地确认矿产品品级。灭失的,有些能依据地域相近处现存矿产品作为参照,比如盗挖的坑附近矿产品。这种情况对于灰岩、河砂可以采取,因为此类矿产品临近地块的差异性小。有些差异性大的比如花岗岩,业内专家一般从花岗岩断面上观察“白筋”、裂痕等不确定因素来确定整宗矿产的优劣,对于局部的质地也无法完全确认品级。业内专家尚且“隔皮猜瓜”,更何况中心非专业人士。第三方检验鉴定报告是做矿产品价格认定很重要参考因素,但是第三方检验鉴定报告里会备注一条:本次检验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这些都是中介机构自我规避风险方式,倒也无可厚非,但是有时候却成为中心价格认定的一道障碍,因为中心的结论书需要参考这些鉴定书。样品是否能全面代表并反映矿产品实际状况在心里始终有个问号。这种存疑状况严重左右认定的判断,所以现场查看尤为重要,有时候要单独聘请专家再次查看。
对于现场存在的矿产品认定起来也非一个律条到底。有些已经开采好堆放现场的矿产品品级一目了然,但是尚未开采的会面临很多问题。就灰岩而论,通过裸露于地表部分观察质地似乎一般,但经过调查,附近一个地质带有很多景观石(俗称吨位石),南方人比较喜好因而市场销售活跃,价格是建筑用灰岩的2-3倍。再举例,一花岗岩矿山因为排险,需要对矿口附近的花岗岩进行设计施工,该矿口一直产出优质花岗岩,市面价格为300-500元/立方米,施工动用的花岗岩为矿口临界,所以纯粹按照花岗岩碎料认定价格偏低。中心又找不出按照优质花岗岩出具价格的依据,所以认定价格比较困难。为此只能要求委托方在协助书内确定花岗岩用途(即饰面用或是建筑用或是仅作碎料用)。
在平邑县,矿产品处置的价格认定分别经历了跟财金集团、国土部门、财政局合作的三个阶段。矿产品因数量多价值大处置过程既敏感又有深层次利益链。打招呼、讲人情一直困扰着中心。所以如何规避风险成了价格认定中最大的一道坎。既要对上讲政治听从安排,又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有偏差。对此中心的办法是出具价格区间,该区间涵盖了矿产品可能出现的价格。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机关可以在该范围内选取任意一价格作为拍卖底价。通过与其他部门沟通,大家最终都接受中心的区间认定报告。
关于第三方对于渣石土检测报告的几点问题。其实渣石土不是一类独立的矿产品名目,只是第三方对于混杂的矿产品无法确认具体名目,所以一律按照渣石土出具鉴定。中心对于此说法决不认同(同时办案机关对渣石土找不到处罚依据),故而向委托方提出要求第三方出具矿产品比例。最后第三方按照中心要求出具了比例。中心价格认定就分比例进行认定,这样就“有章可循”了。
中心的工作就是在这种边干边学中不断摸索和探索,始终坚持原则第一,讲求柔韧度,在规避风险点上想办法找思路,形成自有的一系列措施,为其他部门出具了高效合理的价格结论书。(山东省平邑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沙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