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受理急、难、险、重价格认定事项的几点思考
杨学芹
中国发展网 价格认定工作从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司法和行政机关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行政确认,发展到现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承担着国家治理的重要角色,在执法量纪、定罪量刑、定纷止争、定量处罚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助推器”,在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认定结论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定案依据和关键证据,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公正、公平,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为本级政府及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了更加广泛的价格保障服务,这种权威性、严肃性、客观公正性、独立性和无偿性是社会中介所不可代替的。而且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确认后,就成为办理案件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利害关系大。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价格认定是一项价格服务工作,也是一个跨学科领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业性。其中服务政府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实际价格认定工作中,县级价格认定机构经常会受理县委、政府提出的危、难、急、重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是县委、政府处理社会舆情,解决信访、维稳案件,最有力的证据材料。价格认定人员在政府处理突发事件中往往起到参谋和裁判员的作用。
但是政府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往往时间紧、任务重,认定结论出具要准确及时。这就导致实际价格认定过程中不能完全遵循认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从而出现程序倒置和违反认定工作规定的情况,增加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职业和个人风险。如何破解上述难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价格认定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
价格认定系统发展还不到二十年,制度建设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物价局被解散重组,人员一部分被划归到市场监管部门,另一部分被划归到发展和改革系统,还有部分人员流入医疗保障部门。“人随事走”,计划经济时代下的红红火火被现在的名不见经传所代替。作为在物价系统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物价”,想起来也是“眼中满含热泪”。
究其原因:价格认定法规体系框架最顶层的文件处于缺位状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的形式,于1998年5月1日颁布施行。作为开展价格工作的母法,价格工作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这些年一直在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方面起到“大哥大”的作用。但是其并没有具体规定价格认定方面的内容。作为价格认定法规体系框架最顶层的文件应为全国性价格认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目前处于缺位状态。这就使价格认定工作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显得底气不足。
二是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良好的政治素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实践证明:“专业的事情还需要专业的人来做”。价格认定标的的广泛性和价格认定过程的繁琐性以及价格认定结论的严谨性,决定了认定人员一定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除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外,还要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各种法律、法规。做到烂熟于心,用时“信手掂来”。而不是“书到用时方恨少”,“现上轿现扎耳朵眼”。随着国家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活到老学到老”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需要。价格认定工作与诉讼以及审判工作等紧密相连,因此价格认定人员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以端正的思想态度迎接每一项价格认定工作。这就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标准、严要求,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做好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三是建立急、难、险、重价格认定工作联动机制。
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价格认定作为政府处理公共应急事件环节中提供价格证据材料的重要一环,也要与时俱进,才能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而不是把有些工作推给社会中介来做。表面上看是规避了风险,实际是认定工作机制不健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不够。
当前情况是:县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少,任务重。有的县级价格认定机构甚至只有一名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根本不符合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至少有两名在岗的具有价格认定资质人员的程序规定。认定基础工作都不能开展,何来应付急、难、险、重问题?!应该建立一套完备的价格认定工作联动机制。可以在全省、全市范围内挑选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成立“急、难、险、重认定工作专案组”。平时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价格认定工作,遇到重大应急事件,专案组及时跟进,全省、全市范围内统一协调,资源共享,同心协力,做好价格认定工作。这样,既能规避工作中的风险,又能及时、高效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真正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彰显价格认定工作的责任担当。有为才能有位!“面子都是自己挣来的”。
四是设立免责容缺和激励奖惩细则。
寒冬凛冽,哈气成冰;酷暑骄阳,挥汗如雨。晨曦初微,明月浩空;残墙断垣,脏臭污秽。时时刻刻,随时随地,都能看到价格认定人员忙碌的身影。干工作就会有风险,但如何让基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流汗、流血、不流泪,这是上层价格认定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危、难、急、重价格认定案件,领导催的紧,程序要求严,责任风险重,百姓紧盯着。快速认定和程序严谨本身就是矛盾的结合体。虽然,《价格认定复核复核程序》,从国家、省、市三级层面设立了价格认定复核机构,有效规避了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但这样的程序设置只能使政府处理应急事件时间更长,效率更低。达不到高效、及时、便民的效果。如何破解这个瓶颈,我认为应该设立免责容缺和激励奖惩细则。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在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正确性的情况下,有些小的程序的错误可以在结论书出具之后及时止补,免责容缺。对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价格认定人员给予优先“评先树优”的资格,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上的奖励。
十几年的认定工作既给予我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胆气,又赋予我谨小慎微、履步维艰的体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唯有实践—总结-再实践-在总结,才能为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志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与奋斗在价格认定工作一线的同事们共勉!(作者系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