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青岛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有新规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安然、殷晓旭报道 为扎实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核准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和管理情况,日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意见》所称的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目前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农村区域供水、规模化供水和单村供水。
《意见》明确规定了价格管理权限和职责,规定依据不同的农村公共供水模式,分别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延伸至农村,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城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执行。规模化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其供水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单村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供水水价由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协商确定。
《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规模化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也可参照城市供水用户分类计价。农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准,农村生产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准。
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农村公共供水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核准工作。由于国家、省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农村公共供水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的相关政策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公共供水成本调查工作,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执行。
《意见》还作出规定,1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应补偿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利润率水平由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物价上涨水平、长期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同时,为切实保护村民(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防止将因漏损率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用水户,《实施意见》明确提,农村供水工程应直接定价到终端用户。村(居)民原则上要实行“一户一表”,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在水价公开和水费收缴工作要求方面,《意见》也做了明确规定,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水价政策和计量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核准的水价之外随意减免、涨价和价外加价。水费收取应使用统一票据,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此外,《意见》还明确规定坚持特殊区域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护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给予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对特殊工程和贫困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基本用水需求,应给予适当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