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山东省法院系统、金融管理部门及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对于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支持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结合全省实际积极推进文件精神的落地实施。在健全完善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今年1-7月,全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下降21%。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保监会山东、青岛监管局,证监会山东、青岛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山东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协调机制建设、工作流程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金融纠纷化解,共同推进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鼓励相关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大力宣传诉外调解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对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金融纠纷,各级人民法院优先采用诉前调解方式处理。
《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相关机构通过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其基层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各相关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作为相关机构会计核销、保险核保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相关机构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本数)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动建立金融行业成诉率通报机制,将金融纠纷成诉率通报给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做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人民法院可探索在诉讼中认可、采纳独立专家的评估报告意见。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
《意见》还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司法确认、组织保障、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