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霸道物业不退出 最高罚十万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物业管理一直是市民普遍关注的话题,物业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生活品质如何。11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条例针对百姓关切,找准痛点,着重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方面提供可操作性的范本,同时对物业服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
作为此次立法的重要内容,破解“成立难”的问题,该条例细化了业主大会成立的有关规定。
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核心主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是实现业主自治最主要的方式之一。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该条例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其中,就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故缺席,致使业主大会成立存在瑕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该条例还加强了业委会组建和运行规范。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关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益的保障和争议,是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之一。条例加强对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的规范,以推动业委会规范运行和业主的自我管理。其中完善了业委会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及成员资格的终止问题、解决业委会换届难的问题,还规范了业委会换届移交,对业委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文件、财物的,作出规定。
卖房不公示车位将罚款
该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以及物业使用与维护制度。近年来,很多小区利用电梯等设置了广告灯牌等,这部分收入归谁所有、应该如何管理使用,实践中比较混乱。对此该条例也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两类行为将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和物品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