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鼓励物业“兼职”房产中介 七部门联合发文征求意见
本报11月2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郭振亮) 11月2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中介服务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服务,发展物业中介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意见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维修、养护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维护服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拓展经营范围,申请变更登记,选择增加“房地产经纪”“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经营范围,按照经营范围和合同约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新建房屋、为业主代理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等开展中介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加强合作,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补齐业务短板,实现公平竞争、良性互动、跨界经营,构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服务,房屋主管部门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平台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信息查询、房源核验、网上签约、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等交易服务,为物业服务企业推介房源、房屋估价、寻找客户、在线看房、促成交易中介活动提供便利,逐步实现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全程网办。
推行交易合同线上签约,物业服务企业除按中介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外,办理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对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绩突出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房屋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技术支持力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开通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权限,并提供操作指导,保障平台稳定、高效、安全运行。
实现网签信息共享便民。房屋主管部门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给教育、金融、税务、公安、法院以及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或机构。经网签备案的住房转让、租赁合同,可作为子女入学、户籍(居住证)申办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房屋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可作为相关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房屋登记办证、纳税申报、反洗钱、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非住宅房屋转让、租赁合同,可作为法人住所凭证。
此外,意见稿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进行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中介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操作权限、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网签权限等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三至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房屋交易中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