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4月26日起最低降至4元/人次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部署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价格工作。自4月26日零时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由28元/次统一降为24元/次,混检(含检测试剂)价格不区分样本数量由6元/人次统一降为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今年3月21日,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支持下,山东省将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由40元/次统一降至28元/次,混检(含检测试剂)价格由10元/人次(5混1、10混1)统一降至不限混检人数6元/人次。为适应疫情防控对核酸检测提出的新要求,更加有力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山东省医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经过多方沟通协调,确定通过有效降低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提取试剂和采样管采购价格,腾出空间,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价格。4月19日下发通知,要求自4月26日零时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价格由28元/次统一降为24元/次,混检(含检测试剂)价格不区分样本数量由6元/人次统一降为4元/人次,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此次核酸检测价格调整是山东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进行的第5次调整,也是近一个月内的第二次调整。
据悉,调整后的单人单检价格和混检价格,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的最高限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各类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供群众选择;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为落实这次调价工作,将组织全省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核酸检测机构、检测站点,于4月25日22时前全部完成机构信息系统、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4月26日零时全面执行新价格。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将加强对各地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和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新的核酸检测价格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