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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价格认定工作中市场调查的困境与对策

李新迎

摘要:价格认定工作中,市场价格信息的调查采集是下一步价格认定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价格认定机构必须全面准确地掌握标的物市场价格信息,才能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准确。价格认定标的种类繁多,价格认定基准日时间跨度大,这就使得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工作中,经常面临无从下手、难以推进的困境,本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价格市场调查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谈谈如何破解困境。

关键词:价格认定  市场调查  标的物

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工作中承前启后的关键一环。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无论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还是专家咨询法,都必须进行市场调查,以了解掌握价格认定标的物的相关价格信息。市场调查资料是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对标的价格进行分析测算的基础数据,市场调查资料是否全面、客观、真实直接决定了价格认定结论能否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科学。

一、市场调查工作的重要作用和特点

1.市场调查工作是价格认定工作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价格认定工作中,收集足够的与标的有关的价格信息资料是做好价格认定的基础。价格信息只能通过市场调查来掌握,只有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掌握足够多的价格信息,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才能够从各种信息中分析取舍,整理筛选出正确的、真实的,对价格认定工作有用的价格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价格认定结论。

2.市场调查工作是最需要发挥价格认定人员自主性的一个环节。

(1)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前期的标的信息确认工作是以提出方为主的。有实物的,可以在实物查勘时要求提出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协助。没有实物时,标的信息确认工作更是完全由提出方侦察确认。如果标的信息不齐全、资料不完整,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价格认定工作后期的数据选择和测算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惯例可以依循,只要数据齐全,就可以依据规定和惯例测算出价格认定结论。对于价格认定工作中的方法和思路,国家和省价格认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的标的制定了相应的价格认定规则,还编制了案例汇编、操作规范等作为工作指导。

(3)只有在市场调查环节,价格信息的收集必须依靠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自己,必须发挥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工作主动性来解决。提出方虽然有义务配合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但只是为市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不能代替价格认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

3.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结论正确的必要前提。市场调查收集的价格信息是测算价格认定结论的起点,只有起点正确,才能做到结果正确。价格认定工作只有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尽可能多的获取扎实详尽的价格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对比分析,才能发现调查数据中存在问题和疑点,做到去伪存真,保证采用的价格信息真实可靠。

4.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能够有效化解价格认定风险。价格认定工作最主要的风险就是结论错误的风险,结论错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市场价格掌握的不充分、不准确。对此,就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通过市场调查,尽可能对标的信息有一个全面的准确的认知。绝大多数的价格认定标的,只要价格认定人员市场调查做足了,对标的足够了解了,就能够很自然的发现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5.价格认定工作方法的选用要以市场调查为中心。价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案件以后,在选用价格认定方法时要首先考虑市场调查难易程度。针对价格认定标的,如果存在活跃的二手交易市场,二手成交价格更容易调查,就要选用市场法;如果二手市场交易不活跃,二手成交价格难以调查,

二、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工作中的难点和困境

市场调查工作是让基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棘手的一个难点、痛点。市场调查需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出单位、扑下身子,因物、因地制宜的解决问题。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价格认定人员在市场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经费不足。

(1)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工作实质上是被调查对象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供价格信息服务。价格认定机构向被调查人进行信息咨询,被调查人提供了信息服务,付出了劳务、时间成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在强调被调查对象配合市场调查义务的同时,价格认定机构也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给予被调查对象适当补助,这对于价格认定市场调查体系的长期地、可持续地良性运转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价格认定市场调查需要价格认定人员走出办公室,深入厂矿企业、工商业户,由此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也需要一定的经费来保证。《价格认定规定》及有关涉纪、涉税等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文件都明确规定,价格认定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3)由于很多价格认定机构是由原来自收自支的价格事务所转变而来,并且在《价格认定规定》发布之前,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从事收费业务,因而很多价格认定机构存在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最近一轮机构改革后,原来的价格主管部门撤销,价格认定机构转隶其他部门,部分地方存在转隶后经费压缩甚至清零的问题。

2.被调查对象不配合,不愿意为价格认定机构提供价格信息。根据《价格认定依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但是由于《价格认定规则》的位阶不高,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不配合时的法律责任,缺乏对被调查人的约束力。在实际工作中,被调查人往往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借口是商业秘密或者说需要请示老板,没见到实物说不清等各种理由不愿意配合调查。

3.价格认定人员采集的价格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全的情况。一方面,当价格认定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市场调查时,往往存在标价或要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偏差较大的情况。价格认定人员如果以消费者的身份与被调查人议价,在议价过程中还需要防止议价成功,因为一旦议价成功,将面对难以脱身的窘境。实际成交价格往往因人而异,通过议价推测的价格也往往与市场成交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调查时,还存在一个较大的局限性,那就是调查市场零售价格、近期市场价格容易,调查成本价格、批发价格和历史价格难。尤其是调查一些市场不存在直接交易的标的价格,比方说被损物品的修复费用,一些专用设备的制造成本,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核算,农林牧渔产品的、半成品的成本等信息就很难做到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调查。另一方面,以价格认定人员身份进行市场调查时,很多被调查人账目不全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或者有账目也不愿意浪费时间去查询,完全凭记忆向价格认定人员提供价格信息;有的被调查人出于个人好恶,在提供价格信息时存在偏差。在市场调查时,还存在价格认定人员与被调查人存在认知偏差,不能正确理解对方表述的情况。一方面是价格认定人员不熟悉标的行业内部的专业术语,对被调查人提供的信息难以完全掌握;另一个方面是被调查人对价格认定认知不足,不理解标的的价格内涵,提供错误的信息。

4.稀缺、罕见标的物难以找到市场调查对象。价格认定标的物千千万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些诸如专用设备、定制产品以及市场存量极少的收藏品等。对于这些标的物的市场调查,很多价格认定人员难以凭个人关系网以常规方式找到被调查对象。

5.价格认定基准日过于久远的标的价格难以调查。由于价格认定工作的特点,价格认定机构经常办理价格认定基准日为几年前甚至一二十年前的案件。对于这类标的物如果采用常规的市场调查方法,一是很难找到了解历史价格的被调查人,二是即使找到了对历史价格比较了解的人,也很容易出现被调查人记错价格时点,提供错误价格信息的情况。

三、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困境的破解与对策

1.积极争取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经费。价格认定机构要经常向领导汇报价格认定市场调查中的实际困难,争取领导支持,在每年的预算经费申报时,都要及时提出申请。同时要争取提出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在经费申请时得到纪监、公安等机关领导的支持,将事半功倍。价格认定机构还要在现有的经费渠道内,积极争取领导支持,解决市场调查必需的经费。由于向市场调查点、被调查人支付报酬等费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一些基层领导对于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存有疑虑。对此,需要上级价格认定机构通过文件予以明确。

2. 建立种类齐全的市场调查点是破解采价难的最有效工具。建立价格采集点,明确价格认定机构与价格采集点的合作关系,使价格调查工作得到被调查人的积极配合,可以提高价格调查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有效地防范价格调查带来的价格认定风险,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效率。价格认定机构设立价格采集点,应当针对价格认定调查的热点标的、难点标的。热点标的就是价格认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标的,难点标的就是价格认定工作中市场调查困难的标的。只要针对热点、难点标的设立了价格采集点,绝大多数的价格认定案件的市场调查工作都能够得到解决。

3.争取提出机关的支持和协助。根据《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价格认定人员收集资料,可以请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协助”。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均是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过提出机关协助,在调查价格时,被调查人的配合程度普遍较高。比如在办理涉纪价格认定案件时,通过纪委领导协调有关单位,在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均能尽量提供。在办理涉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一起去商家调查,出示公安执法证件,商家一般都能提供帮助。提出机关在职责范围和辖区范围内,与很多单位和个人接触比较密切。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案件时,不宜由提出机关代为市场调查,但是价格认定机构面对多个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不同提出机关寻找价格调查对象。在实际工作中,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于协助价格调查一般都比较配合。通过提出机关协助市场调查,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调查对象不愿意配合,提供信息虚于应付的问题。

4.寻求其他单位的协助。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与社会经济的管理服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价格认定机构在市场调查时,虽然不可能直接与所有的被调查对象有联系,但是可以通过单位发送协助函或者单位领导沟通协调的方式与相关单位联系,由相关单位与被调查协助取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

5.价格认定人员要放下架子,舍下面子。对于常见的价格认定标的,如手机、机动车、家电等日常用品,现在市场比较发达,每种商店在县城都是有很多家。在市场调查时,不要怕被拒绝,一家不行再走一家,总是能够有人愿意提供信息。一回生、二回熟,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要抱着与商户交朋友的心态,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积累,就能够争取到越来越多的人支持和配合价格认定工作,建立起许多的免费且热情周到的调查点。

6.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以网络市场调查作为有效的补充手段。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价格认定标的可以通过电商平台查询;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许多依托于某一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网站也蓬勃发展;随着价格认定评估工作的发展,一些专门服务于价格认定评估报价网站也得到很大发展。这些都为市场调查提供了新的渠道,极大地方便了价格认定市场调查工作。在价格认定工作中,遇到不熟悉的价格认定标的物,找不到工作思路时,也可以通过搜索查询,了解标的的产地、用途等信息,为制定市场调查方案提供好的思路。

7.要对市场调查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对于市场调查数据,可以采用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方法,去除最可能出错的价格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其他调查结果的个别价格信息,一般不予采用。对于调查结果呈现两极分化的情况,要慎重处理,必须再分析数据,与被调查人沟通找出两极分化的原因,还可以通过增加调查对象,避免出现错误。

8.建立价格认定市场调查互助共享机制。价格认定机构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由各个价格认定机构组成的一个整体。在市场调查中,要充分发挥价格认定系统整体优势,建立省级乃至国家级市场调查互助共享机制,实现价格采集点、市场调查对象储备库、市场调查信息电子档案库的共享,建立起价格认定市场调查互助共享体系,对于提高价格市场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有着极大的整体优势。在没有建立市场调查互助共享机制之前,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互通有无,通过点对点的协助调查实现互助。特别是部分具有地方特色价格认定标的,可以通过发函、上门等方式寻求其他价格认定机构的协助,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价格认定机构都能尽力提供帮助。

9.建立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档案,破解价格认定基准日久远的调查难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积累了大量的市场调查数据。对于这些数据,平时可以注意分类整理,建立电子档案。在办理标的相同、相似,价格认定基准日相近的一些价格认定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调查数据的作用,减少市场调查的工作量。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办公的发展,使信息数据的查询检索不再是劳时费力地工作。这为价格认定机构建立价格市场调查信息电子档案库,充分发挥价格市场调查档案作用提供了技术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调查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对于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尽管市场调查工作具有很多的困难,但是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不能畏难不进,在价格认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坐等、浮躁的心态,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攻克市场调查这个难题,推动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山东省郯城县价格认证和监测中心)

(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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