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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近年来,山东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促进该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8月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对山东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监管,更好维护学生和家庭合法权益,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文件主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公益属性。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高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合理成本补偿。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教学质量、专业特色和发展需要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坚持持续规范引导。发挥价格牵引作用,收费标准与学校建设投入、特色发展、规范办学挂钩,强化正向激励。

在政府管价方式方面,《通知》明确将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共涉及25所民办高校。对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通知》规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校类型、专业类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全省高校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休学、参军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招生章程、学校网站、校内公示栏、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通知》规定民办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要从学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足额用于资助学生。

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发挥监管合力,持续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涨幅过大、违规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警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部门通过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

附件: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

附件

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

各民办高校: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教育的公平、公正。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教育公益属性,切实促进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对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含职教本科)全日制教育的本、专科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校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

1.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和成人教育学费。

2.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学费、住宿费。

3.营利性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

(三)民办高校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高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校类型、专业类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学校经费安排的,要在核算办学成本时予以抵扣。

三、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要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于违背教育主体功能的建设成本投入,以及与学校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等关联方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不得计入办学成本;对贷(借)款利息、管理人员薪酬过高的学校,以及虚列费用、“白条入账”等行为要严加审核,确保非营利性办学性质。

四、完善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程序

(一)收费标准报批程序。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学校应于每年2月底前(2024年报送时间另行通知)向省教育厅提出收费标准定调价申请,省教育厅统筹学校基础设施条件、办学水平、规范办学情况、教育教学管理、招生情况、财务状况、现行收费标准等方面,提出纳入年度定调价范围的学校建议名单(每年调整学费、住宿费的学校数量一般不超过全省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数量的1/4),并对相关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和定调价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等程序后,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对学校新增加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已开设的同类专业最低学费标准执行;对新增加学科门类(专业大类)的专业学费标准,以政府定价管理学校的同学科门类(专业大类)专业平均学费水平为基数,参照本学校平均学费与全部学校平均学费的差异水平确定,最高上浮不超过20%。对培养成本明显偏高的特色专业学费标准,学校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单独报批。新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上述规定和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申请资料内容。学校申请定调价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具体包括:

1.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拟调整幅度,以及调整前的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3.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4.学校近三年的办学情况,包括教育教学场地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新建和改扩建情况、教学科研设备投入情况、教职工人数、在校生人数等;

5.学校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包括举办者投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资产负债表,提供服务收入(含教育事业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服务社会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含教育经费补助、纵向科研经费、其他经费补助)、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情况,以及教育费用(含教学人员支出、教学业务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教育资产折旧摊销)、科研费用、管理费用(含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等)、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支出情况;

6.未来两年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含未来两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对于办学条件好、收费标准低的学校,原则上优先调整。学校建设投入资金、管理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高校收费项目,在政府定价部门发布调整收费政策前,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3年招收学生的标准。

自2024年招收学生起,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全日制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按照同类普通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无同类普通专业的,按同学科门类(专业大类)专业最低学费标准执行;对培养成本明显偏高的特色专业,以及无同学科门类(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学校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单独报批。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统一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休学、参军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规范退费行为。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对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要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招生章程、学校网站、校内公示栏、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民办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要从学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足额用于资助学生。对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并发放助学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发挥监管合力,持续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涨幅过大、违规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警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部门通过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加强财务资产监管。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确保学费、住宿费等使用规范合理。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监督,对学校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收费全过程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情况信息,加强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民办高校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9年6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核定表

2.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附件1

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学费标准核定表

核定部门(盖章):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年[  ]号

1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学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一份。

附件2

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核定表

核定部门(盖章):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年[  ]号

2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校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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