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优化管理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
中国发展网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自2019年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政府管价。山东省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积极贯彻落实有关工作,会同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中等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19〕133号),明确了管价权限、收费项目、核准程序等有关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和最新的《山东省定价目录》,结合该市实际,出台了《关于明确民办中小学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重新理顺明确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收费标准核准程序。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新建民办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第二学年按规定程序申批。
三是明确收费政策。在收费方式、退费政策、收费公示、收费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烟台市发展改革委 张宝、李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