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动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张秀敏、记者尹明波报道 日前,山东省价格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于2022年5月起面向全省开展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为便于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山东省价格协会制定了《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可按《工作指引》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此前下发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72号)强调“严格落实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具体备案工作由山东省价格协会负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在通知中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变相行政审批,不得在开展价格评估业务中提出资质要求。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资产评估法》规定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提报备案表、营业执照、评估专业人员花名册及支撑材料等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应法律后果负责。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启动备案工作,旨在切实加强价格评估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市场行为,促进全省价格评估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在启动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山东将着力完善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价格评估行业自律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资产评估法》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已备案价格评估机构,并制定全省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强化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管理。
山东省价格协会在通知中明确,备案申请通过网上办理。该会将按照有关要求,对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纳入全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告。具体备案工作,《工作指引》(附后)进行了详细说明。
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内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评估法》)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评估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72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及其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各类有偿服务、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包括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业务,并符合《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服务组织。
合伙形式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应有两名以上价格鉴证师;公司形式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应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价格鉴证师不少于4人。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评估师,是指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执业、从事价格评估(鉴证)工作的价格鉴证师和其他经国家人社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以价值(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评估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国家人社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行政许可取消后,通过中国价格协会组织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统一考试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承担对全省依法设立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价格评估(鉴证)及其评估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鉴证)备案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备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机构名称中有价格评估(鉴证)、价格事务或估价字样,并具有价格评估(鉴证)的经营范围;
(三)评估师数量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价格评估(鉴证)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纸质及电子文档材料:
(一)《山东省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公用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公司及股东、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四)价格评估(鉴证)专业人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及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五)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应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所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第九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和鉴证分会)对收到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山东省价格协会通知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补正。
第十条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后,可申请加入价格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平等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备案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价格评估(鉴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山东省价格协会向省发展改革委建议撤销备案:
(一)注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三)提供备案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或未及时办理变更且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山东省价格协会应妥善保管备案及注销备案的价格评估(鉴证)机构档案,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实施前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书继续有效。有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变更、撤销情形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鉴证)机构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报工作,备案机构将第八条(二)、(四)项的材料提交山东省价格协会。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山东省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