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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刘冬梅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指导下,2011年6月28日,昌乐县物价局以乐价字[2011]17号文件形式向昌乐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请示》,2011年7月14日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乐政办字[2011]75号文《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发到各相关部门,通知中指出“昌乐县价格认证中心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认的涉税财物进行计税价格认定”。同时我们专门成立了由价格鉴证师为主的涉税科,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开展了对我县城区二手房交易区域价格调查,建立了数据库,制定了规范可行的文书格式,为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我县税务部门内设税价科主办业务,一直未向我中心提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协助。而在我市的诸城、安丘等市县按照《指导意见》出台了相关办法后,先后开展了涉税业务,认定范围已涉及存量房交易、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等。

国务院2014年7月9日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逐步实现“三证合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这样的大背景是基于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为前提。

201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办法中明确:“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和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税财物计税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行为。”这是全国首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它为我省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财物认定奠定了基础。《办法》中同时明确:“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至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站在了公共服务范畴的高度。

201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中“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存量房评估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利用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进行批量评估,以及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可采取个案评估方式进行评估。”《指引》中未明确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财物价格认证机构。

2017年下半年,昌乐县地税局多次主动联系,对当前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情况做了介绍:我县地税局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自2012年未再更新,该系统只保存有2012年以前的商住用房,现提出需对2012年以后开盘的商住用房价格信息录入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另外一些二手营业房、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属物、老旧房屋等无法形成批量价格,这种情况下一般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而纳税人为规避税费往往制作阴阳合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就需要对个案进行评估,为涉税财物提供客观公正的计税基价,而介入涉税财物价格评估的机构由于缺乏行业监管及评估机构自律性的缺失,使得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价格高低差异很大。面对这样的困境,税务机关依据《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之规定,对我们提出了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请托。

我中心经调研了解:未录入评估系统的存量房价格信息量非常大,而需要个体评估的二手营业房、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交易量也很大,而认证中心本身承担着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诉讼复议及行政处罚类案件、政府重大事宜中所涉及的价格认定以及价格争议纠纷调处等多项工作,岗位工作人员非常有限,我们经研究制定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请示领导后形成方案及时上报了县政府。2017年11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了议题材料,经县分管领导批示肯定了该方案。2018年3月,我局制定了《昌乐县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服务外包项目方案》,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该项服务项目的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劳务公司人员5名,协助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6月份人员到岗后,我中心以原有岗位的三名业务骨干为主成立了的涉税科,开展了涉税认定业务。

自2018年6月截止到2020年6月份,共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630余件,认定标的额11.4亿元,业务范围涉及二手营业房、工业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城区及乡镇其他类房屋等,其中:非住房以外的营业用房业务受理件数所占比例40.72%,标的额所占比例16.97%;工业用地及地上附属物业务受理件数所占比例24.37%,标的额所占比例77.98%;城区及乡镇其他类房屋包括:平房、自建楼房、老旧宿舍、公寓、储藏室、车库车位等,业务受理件数所占比例34.91%,标的额所占比例5.05%。涉及范围之广、工作量之大远超我们的预期。

由于我县地税局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较为成熟,2012年以后开盘的商住用房未录入系统的信息税务机关也已更新补充完善。我们参与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主要以二手营业房、工业用地及其附属物为主,遇到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二手营业房的价格是由市场调节行为而形成,它受交易因素、时间因素、区域因素及功能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价格的高低差异。在县域范围内交易的不充分、市场的不活跃导致价格数据难以取得。例如在一些位置没有优势、商业圈较难形成的二手营业房,现有的市场行情交易价格比最初购买价格还要低,交易成交率较低。

二是在一些老旧商业圈,原始购置价格非常低,经营多年以后,商业圈已完全成熟,现行行情下营业房价格非常高,有些高出原始购置价50%甚至更多,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时纳税人就会承担相当高的税费,使得一些交易意向不得不中止。

三是自建营业房。在一些老旧商业街区,很多是自建于二十多年前的老旧营业房,多年后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商业圈,这些房屋的初始价格成为一个难题,既要考虑原始的建筑成本,还要考虑当时建成后的商业性质溢价,不仅诸多因素考虑起来异常复杂,参数的选取也成为难题。

四是某些房地产开发商为贷款或其他目的,把一些营业房过户给自己员工或亲属,当时为规避税费初始发票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几年之后再次过户交易,按现有行情价格会和初始发票价格差出50%甚至更多的常常有之。

2019年12月,山东公共频道一期《问政山东》节目中,我省的一些地方公民在办理二手营业房交易时,需要一些附加条件:对二手营业房的交易评估,纳税人需要个人承担评估费用。而节目中以淄博、日照、济南、五莲等地为例情况参差不一,有的交于当地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办理,不用承担评估费,有的由社会评估机构参与需纳税人承担评估费用。为此山东省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特约观察员在节目中强调:问题暴露了政府一些部门服务意识不到位,客观是对老百姓强人所难。一是未纳入评估系统的营业房,税务部门主管判断价格合理不合理,有些主观裁判。二是评估费用到底应不应该由纳税人承担。

为此个人认为: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无论是机构的选取、评估结论合理性的裁定以及费用的承担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在税务部门的法律规制中厘清。而我们作为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会依据部门的法规政策立足于公共服务角度,对涉税财物个体评估中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事项予以价格认定。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体制基础。同时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我们也期待能从各自部门法律规制中找准双方的衔接点,明确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职责权限。

目前针对基层涉税财物的价格认定,个人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一是协助税务机关尽快建立营业用房的评估信息系统,对交易活跃的商业圈按网格划分,适当购买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成熟的交易信息,制定价格区间或是根据差异因素形成个体差异调整系数,形成客观、公正的价格信息。

二是对价格不明的工业用地及其附属物以及其他类的房屋、建筑物,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适当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经审核备案后作为承接主体,由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共同把关,对现场勘验的规范性、合理性实施监督;并对第三方出具认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予以审核。

三是在纳税环节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由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介入裁定,作为当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最终复核,化解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领域的公信力。

随着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征管工作涉及到价格认定的范围也越来越来广,我们作为政府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将牢固树立公共服务理念,按现有法规政策的授权参与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勇于担当作为,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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