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蔡若愚 张洽棠报道 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
《意见》强调,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相关负责同志就《意见》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积极转变角色,不断改革创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得到蓬勃发展。2008年8月,广东省印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全国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了百花齐放、各具特色的工作局面和方式。2017年5月,江苏省仪征市物价局与仪征法院共同建立首家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室。价格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上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组成联合调研组,多次到地方价格调解站点、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研,总结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实践经验,可以说,地方实践经验是《意见》起草的重要基础。
上述负责同志表示,《意见》印发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各地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各地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二是加强交流互鉴。及时总结基层一线的典型做法,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问题突出、情况复杂以及涉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价格争议时,各地要加强交流,相互借鉴,适时总结典型经验加以推广。三是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