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收费标准制定方面,《办法》明确,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办法》要求,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并且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