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流程和方法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相比其他性质的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更加的规范、严谨和高效,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流程和方法,方能既保证工作起来程序合法、方法得当、结论公正,又规避掉风险和责任,维护良好单位和个人形象。
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的,应向我们出具《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协助书及明细表要写明认定标的名称、数量、品牌、规格及型号,还要有认定范围、目的、基准日及价格类型、协助日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权属证明材料等,因需还要提供质量、真伪等技术检测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协助书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实物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我们收到《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经审核发现有内容不完整、资料不充分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补充完善,并做好记录,对补充完善后仍达不到受理要求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列明理由。
勘验:针对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受理后应立即与纪检监察机关约定时间对有实物的标的进行现场勘验,若纪检监察机关原因到时不能勘验的,应做好记录,并再次约定勘验时间,以免出现因工作脱节造成超办理时限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须派工作人员协助我们勘验并在现场勘验清单上对勘验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价格调查:由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保密性、时效性,价格调查渠道狭窄,数据取证困难。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我们共同进行价格调查,为我们调取我们无法调取的有关资料,协助我们调查我们无法调查的数据。让纪检监察机关最大程度参与其中,既有利于我们及时高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又彰显我们工作的严谨和认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减少价格异议和复核的发生。
办理时限及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一般认定标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和疑难认定标的由我们和纪检监察机关本着高效原则确定约定办结时限,不得无故延期。
价格认定中止或终止:遇有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我们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的,我们可决定中止或终止办理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但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书面通知,并列明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方提出中止或终止价格认定工作的,也应向我们出具书面通知和列明理由,我们若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中止或终止书面通知,视为该价格认定工作继续进行。
补充价格认定:若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原协助书中的认定内容有遗漏或因出现新的证据材料,需对认定标的补充价格认定时,可以向我们提出补充价格认定,但要出具补充价格认定协助书及列明理由。
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我们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我们提出重新认定,或向我们认定结论书中告知的复核机构提出复核;
案件被调查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我们提出重新认定或向复核机构复核。
提出重新认定或复核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出具重新认定协助书或复核申请书(协助书或申请书应包括异议内容及理由);我们及复核机构收到协助书或申请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送达;重新价格认定时应变更原价格认定人员。
特殊涉纪财物的价格认定:
(一)涉纪财物质量、真伪等不明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我们提供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二)已灭失或者状态、特征基准日发生变化的认定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确定原有状态、特征;
(三)当前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认定标的复杂多样和稀有罕见以及时间久远等特点,造成价格调查渠道闭塞,个别的我们根本无法认定;还有碰到纪检监察机关不按规定程序、不提供必要材料、不履行提出方责任的。对这些情况,我们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工作中更要坚持原则、秉公依规认定,该不出结论的不出,该不受理的不受理,但要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有理有据的解释,我相信,一定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和尊重。
(山东省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 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