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出台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新规
中国发展网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做好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保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规避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四川省遂宁市价格认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既是全市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依规履职,谨慎操作,确保质量,规避风险。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价格认定,应当建议提出机关采用“损失价格”作为价格内涵。
《意见》明确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毁坏财物本身价值的减损,即毁坏财物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因毁坏财物造成的二次毁坏损失以及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搬运、清理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损失价格。
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不能简单等同于修复价格。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需要考虑价格认定标的的成新率,或修复后因其技术工艺、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方面发生变化,造成修复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差异修正。
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为主,市场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为辅。涉及参照物价格(或重置成本)的采集和确定,属于通用类设施设备或产品的,能够采集到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提供价格信息的,应当以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提供的基准日期间价格为参考,并以中间价格取值;属于专用类设施设备或产品,无法采集到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提供价格信息的,可以一家或二家提供的基准日期间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价格为参考,并以中间价格取值。
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中,明确毁坏财物的部位范围、毁坏程度及可修复项目名称,无法修复需更换的项目名称或修复方案。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故意毁坏财物为机动车、专用机械设备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适当位置明确是否符合质保协议。被毁坏机动车或其它专用机械设备毁坏范围和部件符合质保协议中质保项目的,由提出机关书面载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不符合质保协议的,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以当地维修行业中等修复价格为基础确定其损失价格。
故意毁坏财物尚未修复的,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勘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已经修复确需受理的,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除要求提出机关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毁坏财物修复前毁坏部位的图片等资料,并参照灭失物的有关规定进行损失价格认定。
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时,如发现其整体或部分结构受损,但未列入损失范围的,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限定条件”中载明:“价格认定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已经发现整体或部分结构受损,可能会影响价格认定结论,但非本专业所能涉及(或提出机关未提出),设定本次价格认定未考虑上述因素”。
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制作故意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时,应当在“说明事项”中明确载明: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提出机关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价格依据,不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