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昌邑出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
中国发展网 为促进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山东省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昌邑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定额标准、资金拨付流程等进行了明确。
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昌邑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明确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投资、供电实施、分类定额、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政府出资委托供电企业主导实施储备土地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定额标准区分工业、商业、住宅不同用地性质,支出按照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供电企业按规定标准和范围使用,并接受监管。
明确定额标准。与储备土地相关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分为工业、商业、住宅类,按照土地面积,实施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工业类不高于27元/平方米,商业类不高于29元/平方米,住宅类不高于36元/平方米。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
明确资金拨付流程,具体流程为: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后,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用电需求按定额标准计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具备条件的地块由供电企业出具项目概算),提交给供电主管部门。
供电主管部门根据供电企业提交的材料核算确定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提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后,供电企业出具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算,经供电主管部门核算确定后,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供电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标确定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项目中标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供电企业依法依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土地出让后,供电企业根据地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定额标准所测算数额,向供电主管部门申请预拨付70%资金,供电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程序支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按规定同中标单位办理竣工决算等相关手续,并报供电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供电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竣工结算金额,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安排支付剩余资金。
明确其他事项。
对于35千伏及以上项目、涉及储备面积较大、成片开发的等特殊项目,由供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定额标准,“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因规划需要电力线路下地入廊的,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建成后,电气部分产权移交至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产权仍属于政府,由供电企业使用。
供电企业电源接入点应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建筑区划红线处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据实适当调整。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后,储备土地受让人不再缴纳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8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潍坊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定额标准和相关政策进行修订。(昌邑市发展改革局 董丽丽、高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