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粮食质量关口 山东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出更严要求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记者高杨报道 5月26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有关情况。会上,该局仓储与产业处四级调研员尚华民详细介绍了两个《办法》对粮食质量安全方面所做的修改内容,这些修改内容均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提出了新的更严的要求。
其中,《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新增规定:
第十二条: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是对粮食收购者的要求,第十五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对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内容与《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类似。
另外,尚华民还介绍了全省粮食质量管理有关情况。一是加强建章立制。近年来,该局相继制定《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印发《关于设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二是加强体系建设。在国家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中,总投资2.9亿元,构建起以1个省级质检中心为骨干、16个市级为支撑、65个县级为基础、企业为补充的四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目前,全省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拥有实验室面积4.6万平方米,从业人员501人,仪器设备3000余台(套),2021年共检测样品2.1万个。省市级17个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全部纳入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加挂国家牌)。依托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培养“粮工巧匠”,抓实人员培训,在承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三是加强监测预警。每年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包括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2021年全省完成小麦、玉米等检测任务5773个,严防各类风险隐患。在省粮食和储备局官方网站公布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