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正式实施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梁喜俊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首部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由此成为全国第七个出台相关法规的省份。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姜华指出,《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工作的主动实践和重大举措,为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实现敢于监管、精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总体上看,《条例》建立了“五大体系”,呈现出以下亮点:一是健全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明确建立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二是健全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体系,首次提出了“窗口指导”“动态调整检查频次或者监督管理评级”等措施工具;三是健全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体系,实施风险全过程管理,并系统提出了市场化重组、依法接管、业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四是健全了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政策体系,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和司法环境,完善金融服务引导、对接、评价、发布机制和财政奖补政策;五是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同时探索实行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双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