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新版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修改涉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
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高杨报道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照国家关于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结合高校收费管理实际,对原《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全省高校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
明确收费管理范围。根据国家要求和高校收费管理现状,将适用范围由全日制高校对在校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的收费管理,调整为全日制高校对学生的收费管理。
合理调整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确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性质的高校,均实行统一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费、图书延期使用费及赔偿费、资料打(复)印费、培训费、网络通信费、医疗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费、伙食费、开水费共11项。与原办法相比,新增图书延期使用费及赔偿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3项。其中,公共设施使用费包括校园交通、共享充电桩、共享洗衣机等服务收费,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创造更加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相关服务能够更好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需要。要求公共设施使用费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加强代收费管理。明确代收费是高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防疫费,以及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报名及考务费共7项。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际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且由学校组织收费的,按照代收费项目管理。
规范高校收费行为。重点要求高校做好收费公示。本《办法》未明确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对于公共设施使用费,规定与高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国家明确要求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在其他事项中摊销成本的项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均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
《办法》还规定,为有利于高校更好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根据高校教育教学管理实际,需要调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